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安徽中医药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6-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安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中医药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科和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对于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知华友华,遵守中国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接受本科教育,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 Average,以下简称GPA)达到2.0(各专业应修的学位课程以学生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四级水平,本规定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入学的来华留学生。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

(二)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 Average)未达到2.0;

(三)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第五条 已获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若存在第四条之第三、四款情形,在处分文件下达之后、毕业之前,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获省级及以上优秀表彰;

(二)获省级以上竞赛二等奖以上;

(三)已收到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已获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若存在第四条之第二款情形,可在毕业后申请一次三门及以下学位课程考试。再考后,若重新计算的学位课程GPA达到2.0及以上,可在完成相应程序后授予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学士学位由来华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培养学院和人文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共同完成申请人学位资格审查,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学校教务处,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日期;

(四)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章 硕、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在学期间,学生参加相应的与专业相关的科研活动。

(三)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三级水平,本规定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入学的来华留学生;

第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在学期间,学生参加相应的与专业相关的科研活动。

(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三级水平,本规定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入学的来华留学生。

第十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各专业学位论文撰写的语言原则上为汉语。以英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使用英文,但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达到《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中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字数应不少于3万字;

(四)学位论文文字总复制比须小于20%,若在学校组织的相似性检测中总复制比大于或等于20%,学校给于两次检测机会,如果仍然不达标,取消研究生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由导师审阅同意,所在培养学院审核确认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通过预答辩),方能提交申请评阅。评阅以盲审形式进行,评阅人全部为校外同行专家;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名。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3名。

(三)评阅结果

1.全部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评阅结果全部为“同意答辩”,申请人可进行答辩。

2.有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基本达到要求,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或者“同意修改后答辩”,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针对所提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后可进行答辩。

3.有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实质性内容必须作进一步修改,评阅结果为“修改后再送审”,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针对所提问题认真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送其他专家评阅。再送审篇次等于首次盲审结果为修改后再送审的篇次,再送审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或者“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可进行答辩。

4.有1位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合格,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做较大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送其他专家评阅。再送审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或者“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可进行答辩。

5.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合格,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则认为学位申请人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本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重新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待提高质量后重新再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向研究生培养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二)学位申请人需要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培养学院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三)审查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相似性检测或者成果查新;

(四)相似性检测或者实践成果查新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五)专家评阅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资格,对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审议结果;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形成授予决议。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由培养学院和人文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共同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硕、博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学位论文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三)HSK等级考试成绩单;

(四)授予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供所学专业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培养学院应将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来华留学硕士生、博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送交人文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科,用于归档和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者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要求:

(一)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参加由所在培养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预答辩。硕士学位论文不要求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预答辩委员会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检查学位论文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三)研究生预答辩通过后,按照预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修订论文并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并交学校研究生院留存。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一)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由培养学院组织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拟聘请的答辩委员会成员情况表,交培养学院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各专业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等语言原则上为汉语。以英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可使用英文;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1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及相当职称专家和其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2名校外专家;

(四)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研究生的答辩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人的导师及其导师组成员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无特殊情况应列席会议;

(五)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六)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情况表由各培养学院答辩秘书整理后装订成册并提交研究生院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主持人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介绍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等);

(四)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PPT汇报,博士一般不少于30分钟,硕士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秘书记录;

(六)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签署答辩决议书;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答辩委员会与导师、研究生合影留存。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要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后将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纸质版及其他档案材料交送培养学院审核存档。论文或摘要可公开发表,凡需保密的论文,在上交答辩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的审批表,论文封面注明密级。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较大修改,修改完成后申请再次答辩,再次答辩通过者提交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硕、博士研究生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将不给于再次答辩的机会。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与授予

(一)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全面审议,审议内容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结果、答辩委员会决议、专业实践考核情况等,并做出审议结果;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定;

(三)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违反以上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文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全校来华留学生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学信网学位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来华硕博留学生学位证书办理、发放和学信网学位登记注册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中医药大学人文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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